产品搜索

产品分类

技术文章 / article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文章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参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参考

2019-09-19 浏览次数:433

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1、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
2、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
3、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4、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当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向侧。
5、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设置原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防止交叉污染。
6、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专用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7、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有关环保、卫生要求后方可排放。
8、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生产卫生要求:
1、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2、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车间净高不得小于2.5米。
3、生产车间地面应当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当有坡度,不积水,在zui低处设置地漏。
4、生产车间四壁及天花板应当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5米。
5、工作人员和物料均须经缓冲区进入或者送入生产车间。
6、生产车间通道应当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生产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7、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当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人为污染。
8、生产区必须设更衣室,室内应当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应当配备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类别及工艺的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9、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必须有空气净化或者空气消毒设施。
10、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离地2.0米吊装;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
11、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适宜的温湿度。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20lx,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40lx。
12、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13、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能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14、生产企业固定设备、电路管道和水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化妆品容器、设备及半成品、成品。 提倡企业生产自动化、管道化,设备密闭化。
15、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当光滑,便于清洁和消毒。化妆品生产工艺流程应当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16、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当妥为保存,保存期应当较该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
17、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以及其他有害物品均应当有固定包装和明确标识,储存在专门库房或者柜厨内,由专人负责保管。
18、厂区内应当定期或者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的聚集和滋生。
19、生产区厕所设在车间外侧,必须为水冲式,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20、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卫生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卫生质量检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
21、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2、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其容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易燃、易爆品、有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3、原料、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存放并明确标识。危险品应当严格管理,隔离存放。
24、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应当储存于成品库,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不得相互混杂。成品库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易腐、易燃品。
25、库存物品码放时应当离地、隔墙,其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留出通道,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26、仓库要有通风、防鼠、防尘、防潮、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2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者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28、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 从业人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29、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30、直接与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
31、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
32、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
33、不得穿戴生产车间的工作服、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如厕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