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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环保税归属方案:省市分成还是全归县区?

2018-03-26 浏览次数:351

随着环保税征收工作的进一步推开,中国水网发现,近日,不少地方政府出台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明确当地环保税收归属比例。各地比例不一,有的省市分成,有的全归县级所有。部分分配方案整理如下:
安徽省--省级分享50%,所在市县分享50%
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印发,安徽正式确定该省环境保护税分享比例,省级分享50%,所在市县分享50%。
大连--全部作为县区级收入
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明确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县区级收入,属地入库。
辽宁省--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
2月,辽宁省明确环保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确定辽宁省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同时,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沈抚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9号)的有关要求,2018至2022年沈抚新区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留存,省不参与分享。
山东省--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3∶7比例分成
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收入,统一实行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30%∶70%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
贵州--省、市、县按照2∶2∶6比例分享
1月,贵州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规定:贵州省所有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
江西省--省与市按照2:8分享
1月,江西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划分方案的通知印发。通知规定,环境保护税实行属地征管,比例分享,其中省级分享20%、市县分享80%。原省级直接征缴的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排污费收入,以2016年为基期年,按征收数的70%核定各市县上缴基数。
云南--全部为州市、财政省直管县财政收入
1月,云南省发布《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决定按照属地原则,环保税全部为州市、财政省直管县财政收入,省级不参与分享。通知要求,各州、市原则上应将环境保护税全部划为县级财政收入,增强县级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能力。
福建--省与市县区2:8分成
福建省省级参与分享,环境保护税收入由省与市、县(区)共享,其中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市、县(区)级国库。计划单列市厦门市征收的环境保护税为厦门市预算收入。
青海--地方征收,省本级不再参与分成
3月,青海省明确环境保护税征收和归属问题,环境保护税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由各县(市、区、行委)征收,省本级不再参与环境保护税收入分成。